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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9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王兴高,郑贤琴,胡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9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7165-7。负责人:徐克加,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二村工业区(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组织机构代码:67959942-6。法定代表人:王兴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617663-4。法定代表人:���阿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兴高,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郑贤琴,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胡银青,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王兴高、郑贤琴、胡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716元,但扣除诉讼费后没有剩余;本院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所有��坐落在乐清市石帆镇朴湖二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2××f00210;宗地号:037-002-0675-0000)。本案拟将该处房产移送拍卖,由于该处房产违章较多,经发函给乐清市住建局咨询处置意见后,乐清市住建局未对房产处置过户问题给出意见,对于房产处置后的过户问题还需明确。现被执行人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市华达汽车修配厂、王兴高、郑贤琴、胡银青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执行款37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