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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5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铁诉丁丽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丁丽娟,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吉05**民初1370号原告:刘铁,男。被告:丁丽娟,女。被告:李刚,男。原告刘铁与被告丁丽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丁丽娟、李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刘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负担。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