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05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铁诉丁丽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丁丽娟,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吉05**民初1370号原告:刘铁,男。被告:丁丽娟,女。被告:李刚,男。原告刘铁与被告丁丽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丁丽娟、李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刘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负担。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