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贾某甲、贾某乙与贾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009号原告贾某甲,农民。原告贾某乙,农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贾某丙。委托代理人庞安来,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贾某乙与被告贾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贾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雨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