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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廖伯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伯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伯勇,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址雷州市,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伯勇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廖伯勇通过上线老板绰号叫“连姐”(身份未明)的妇女在雷州市纪家镇中心小学附近其住宅内以电脑为工具通过互联网接受投注出售私彩票,其中私彩票“头尾”、“定位”提成5.5%。同年5月31日,当被告人廖伯勇在其住宅内通过互联网非法出售私彩票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现场缴获毒资480元,作案工具黑色“ASUS”牌立体式电脑一台、黑色“芯烨”牌票据打印机一台及私彩票票据一本(编码:4497501至4497550)。从电脑中现场截图了被告人廖伯勇在互联网接受投注的网址http://K2.979797888.com、账号k000和网址为http://b3.16700111.com、账号b6706的会员资料、下注明细、历史账单数据资料。其中账号k000和账号b6706的投注单截图显示,投注金额分别是115127元和42035元,回水总额约1.2万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廖伯勇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庄家组织、接受投注收取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伯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廖伯勇通过上线老板绰号叫“连姐”(身份未明)的妇女提供的网站、网址、账号,在雷州市纪家镇中心小学附近其住宅内,以电脑为工具通过互联网接受投注出售私彩票,其中私彩票“头尾”、“定位”提成5.5%。同年5月31日,当被告人廖伯勇在其住宅内通过互联网非法出售私彩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80元,出售私彩票工具黑色“ASUS”牌立体式电脑一台、黑色“芯烨”牌票据打印机一台及私彩票票据一本(编码:4497501至4497550)。从电脑中现场截图了被告人廖伯勇在互联网接受投注的网址http://K2.979797888.com、账号k000和网址为http://b3.16700111.com、账号b6706的会员资料、下注明细、历史账单数据资料。其中账号k000和账号b6706的投注单截图显示,投注金额分别是人民币115127元和人民币42035元,回水总额约人民币1.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电脑、彩票据打印机、私彩票据等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廖伯勇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收据等;3、证人廖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伯勇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概貌图、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7、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廖伯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伯勇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网络赌博而仍为庄家组织、接受他人投注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57162元,从中收取提成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伯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伯勇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480元、黑色“ASUS”牌立体式电脑一台、黑色“芯烨”牌票据打印机一台、私彩票票据一本,是被告人廖伯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廖伯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伯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480元、黑色“ASUS”牌立体式电脑一台、黑色“芯烨”牌票据打印机一台、私彩票票据一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再美代理审判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公通字(2010)4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