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执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梁清华与深圳市大梧桐旅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清华,深圳市大梧桐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清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梧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霞。申请执行人梁清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梧桐旅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54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78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264.74元,执行款25515.2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5】54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4.7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546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