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王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052号原告陈国强,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明飞,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