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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行初17号 原告龙启群不服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新田县国土资源局,新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6行初17号原告龙某,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成火龙,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59号。法定负责人何明轩,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公务员。系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委托代理人郑玄,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新田县人民政府,地址新田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秦山成,县长。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公务员。系新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出庭应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冷某,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公务员。系新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出庭应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不服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被告新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龙某以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其作出的新国土资征闲费字[2015]479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双方的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新田县国土资源局已自行撤销其作出的新国土资征闲费字[2015]479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原告龙某因此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荣成人民陪审员  龙晓斌人民陪审员  徐永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