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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光俊与赵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俊,赵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5民初287号原告:韩光俊,住龙井市。被告:赵澍,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韩光俊与被告赵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光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13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为止)。赵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韩光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原告韩光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赵澍于2015年12月13日向韩光俊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偿还期限为2015年12月22日,约定月利率为10%,约定放款日开始计算利息,约定发生争议时由韩光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审理时,韩光俊现以月利息2%主张利息。本院认为,韩光俊与赵澍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赵澍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赵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10%过高,但韩光俊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韩光俊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3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赵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哲审 判 员  于季伟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英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