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剑敏申请执行王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敏,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871号原告李剑敏,女,汉族。被告王雄,男,汉族。李剑敏申请执行王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做出的(2014)达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文波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文波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