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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剑敏申请执行王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敏,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871号原告李剑敏,女,汉族。被告王雄,男,汉族。李剑敏申请执行王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做出的(2014)达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文波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文波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