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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C区07独立商业。法定代表人:付永跃,总经理。上诉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7)7号)规定,被上诉人未明确诉讼标的额,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约为3.7亿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承建的该建筑工程已于2015年10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但被上诉人至今仍欠工程款2.2亿元,上诉人已将被上诉人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冀民一初字第16号,目前仍在审理中。本案与上述案件当事人相同,为同一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产生的基础事实相同。被上诉人本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5)冀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案件合并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未明确诉讼标的额,申请法院对工程质量及维修费进行鉴定,现鉴定程序正在进行,被上诉人称费用总和逾亿元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