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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荣成韩发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荣成韩发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被执行人荣成韩发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荣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