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游王康诉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王康,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037号原告:游王康,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王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王康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王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王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王康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