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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游王康诉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王康,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037号原告:游王康,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王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王康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王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王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王康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