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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097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