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张建东、明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张建东,明菊,宁晓宏,XXX,张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03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王政,系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系该分社职工。被告:张建东,农民。被告:明菊,农民。被告:宁晓宏,农民。被告:XXX,农民。被告:张爱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张建东、明菊、宁晓宏、XXX、张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借款已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