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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姚二妹、潘雪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二妹,潘雪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姚二妹,女,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潘雪妹,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姚二妹与潘雪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雪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二妹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雪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土地、车辆、房产、工商进行五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雪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二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二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卢上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富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