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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字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熊香林、邓庆高、邓亻毛亻毛、邓庆安、邓庆定、程红丽道路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香林,邓庆高,邓亻毛亻毛,邓庆安,邓庆定,程红丽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字17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香林,女,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庆高,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亻毛亻毛,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庆安,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庆定,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红丽,女,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上诉人熊香林、邓庆高、邓亻毛亻毛、邓庆安、邓庆定、程红丽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经济发展信息局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2015)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处理的是上诉人与交通事故肇事方简雪刚、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宏景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显然后诉和前诉的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案由均不相同,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也不尽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不予受理;2、原裁定认定上诉人所起诉的赔偿金已由法院判决赔付,认定事实错误。(2015)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尚有45%的损失未获得赔付,上诉人本诉要求赔偿的是未获得赔偿部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由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的关系,且诉请的理由及事实也不相同,原审法院应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