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新江等13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炬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江,强国富,高海森,王洪军,李桂梅,李显江,王丽芳,朱丽辉,梁福胜,艾国强,谢文美,张琦,刘岩,吉林市炬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于新江,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强国富,男,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高海森,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王洪军,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李桂梅,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李显江,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王丽芳,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朱丽辉,��,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梁福胜,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艾国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谢文美,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琦,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刘岩,男,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吉林市炬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鹤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新江等13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炬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制砖机(旧)两台、铲车两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