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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行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与涞水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涞水县人民政府,北京波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4行初181号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法定代表人陈润凯,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涞水县府前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胡志伟,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术微,该单位法制办科员第三人北京波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2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诉被告涞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波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孙 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