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红成诉周向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成,周向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成。被执行人周向欣。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7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