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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朱涛、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涛,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正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78号申请人:朱涛。被申请人: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锦绣家园A栋201202室。被申请人:周正巍。申请人朱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下关社区刊江大道一宗商业用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3)第01002902520号]予以查封。担保人赵敏与朱涛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物价局宿舍楼,1幢1、7层101、702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下关社区刊江大道一宗商业用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3)第01002902520号],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担保人赵敏与朱涛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刊江大道物价局宿舍楼,1幢1、7层101、702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赵敏与朱涛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