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5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文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02号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8406388U。法定代表人:涂建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萍,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文生,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华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章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