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勇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负责人吴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向勇,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溆民特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