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樊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798号原告:樊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樊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瑞朋审 判 员  周建娜人民陪审员  马海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