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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白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3344号原告: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淑珍,滦南县柏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叶军,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滦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宝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珍,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生一男孩,名叫董帅齐,现年5周岁。原、被告虽结婚7年之久,但夫妻感情始终不和,且经常因家庭琐事打架生气,每次打架被告即对原告进行殴打,为了孩子原告总是忍受着,但被告不思悔改,而是变本加厉,致使原告不敢回家居住,现原、被告的感情确已到了破裂地步,再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一痛苦婚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属实,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务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但是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此次离婚诉讼是因为原告自2015年12月份以来,整日迷恋于网络,导致现在原告不满足于现实生活,所以我方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孩子成长角度看,我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董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27日婚生一男孩,取名董帅齐。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就此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白某虽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加之被告董某不同意离婚,因此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婚生子董帅齐年龄尚幼,原、被告如离婚对其以后健康成长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故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