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申怀与候巧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法执字第0009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16045.00元,已执3000.00元。下余13045.00元,申请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本次申请执行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二期案款300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下余案款10045.00元,申请人届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