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广绪与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绪,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87号申请人:刘广绪,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合街道十一委4组。被执行人: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宝山,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66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4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66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3,275.04元给付义务。申请人刘广绪与被执行人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0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清申请人刘广绪案件款23,275.04元。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按法律规定给付迟延履行金利息。如按期结付申请人放弃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把案件款打到法院账户。开户执行:工商银行新兴支行。户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账号:0910020409249007348。二、执行费24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 刘 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