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深柳与被告李明进、陈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深柳,李明进,陈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354号原告:吴深柳,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李明进,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秀斌,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吴深柳与被告李明进、陈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深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吴深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荣义审 判 员 彭迎庆人民陪审员 董怡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