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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春莲与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莲,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350号原告:杨春莲,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春莲与被告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春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春莲负担。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思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