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申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鸿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魏风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世纪鸿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魏风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世纪鸿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燕华营村燕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植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风云,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北京世纪鸿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风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鸿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魏风云未依约履行订货付款义务,导致涉案《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自行终止。2.鸿马公司不存在生效判决认定的“未按约定向魏风云发货及违约向案外人发货”的行为。3.生效判决仅对《购销合同》中的鸿马公司交货义务进行了审理,却未对魏风云的订货付款义务进行审理,系对本案核心事实审理的缺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4.魏风云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生效判决在未查明上述交货义务和《购销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涉案童装来源以及魏风云自身经营费用的性质的情况下,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认定鸿马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不当,生效判决未依照该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查明双方各自负担的合同义务,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2.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长达736天,庭后由审判员多次单独组织质证,将合议庭变为独任审判,违反了审判程序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鸿马公司依法申请再审。魏风云提交意见称,(一)1.2012年5月举行的小丫咪全国省级代理订货会上,鸿马公司推出了27个款式,魏风云下订单订购19款。同年6月,鸿马公司举行省级订货会,将魏风云订购的19个款式的童装分销给二级代理商。后因鸿马公司问题取消了8款,剩余11款。但产量仍不能达到订单要求,魏风云无法完成对二级代理商的承诺。经多次协商,魏风云与鸿马公司于2012年10月签订购销合同,将原来的19款修改为11款,鸿马公司许诺2123、2126、2153款由魏风云在河南市场独家销售,魏风云一审提交的2012年小丫咪新款儿童羽绒服订货表、销售报表、订货会视频资料、购销合同能够证明。《购销合同》虽约定“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形式”付款,但合同签订时鸿马公司尚欠魏风云退货款27万多元,而且在2012年6月份订货会之后,魏风云还向鸿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植志转款订货款。以上说明合同已经履行。2.鸿马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向案外人发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魏风云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二)1.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为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不妥。2.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鸿马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1.魏风云一审提供的2012年新款小丫咪订货单、销售报表等证据证明了魏风云与鸿马公司经济往来的过程。双方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发货时间、发货款式,并记载了“发货数量按照订单分两次发清”。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第四条约定了“鸿马公司在2012年11月8日前不再往河南以批发形式销售以上款式。(2123、2126、2153款)不再往河南以批发形式销售。如果违约,乙方(鸿马公司)赔偿甲方(魏风云)50万元人民币”。从合同约定来看,鸿马公司应当按照订单要求分两次发货,应当通过物流公司向魏风云发货后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魏风云、鸿马公司经核对2012年10月2日前所有来往账目,鸿马公司欠魏风云货款271783.04元,对账单上魏风云签名按指印,鸿马公司代表闫冰签字并加盖鸿马公司印章。因此,鸿马公司关于“魏风云未依约履行订货付款义务、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自行终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魏风云一审中提供了录音及记录、视频,用以证明鸿马公司违反合同第四条中2123、2126、2153三款不往河南发货的约定进行发货,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对郑州银基商贸城商户封国栋、罗桂香和杭州四季青精品童装市场商户季海永、赵美霞进行了调查。2014年5月28日,鸿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振国质证提出“对法院调查封国栋、罗桂香、季海永的笔录无异议”。故生效判决认定“罗桂香调查笔录能够与魏风云所提交的和闫冰的录音相印证证明鸿马公司曾在11月8日后向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百依百顺童装店发过2123、2126、2153三款服装,对能够与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二)1.本案为合同纠纷,系魏风云经销鸿马公司“小丫咪”童装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生效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依照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判令鸿马公司向魏风云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未错误适用法律。2.鸿马公司申请提出的审理期限问题、组织质证程序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世纪鸿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