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群,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5889号原告:马超群,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新泾村XXX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茜浦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XXX幢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号4F28、5F17。法定代表人:李舸,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超群与被告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超群,被告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得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超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因伤导致的损失有:医药费74,229元(人民币,下同)、伙食补助费380元、康复器材费153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护理费7,665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2,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判令被告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以上损失共计100,000元,扣除被告,垫付31,563.70元,尚应赔付68,436.3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肥得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31日11时许,原告携女儿与友人至被告处就餐,在离座抱女儿去厕所途中,因店堂地面湿滑,摔倒在地。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下肢胫腓骨远端骨折,被告随即支付当日所有诊疗费用。后原告转诊至上海邮电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数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外力作用至右三踝骨骨折,累及关节面,骨折断端移位,右胫骨距关节半脱位,现右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XXX伤残。被告肥得捞公司承认原告马超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人民币68,43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上海莘庄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