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李兰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成,李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成,男,回族,生于1994年7月6日,文盲,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被执行人李兰花,女,回族,生于1978年3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李兰花在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文化路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62294780300****6467),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