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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雪云与田重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云,田重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5民初2025号原告:周雪云,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重涛,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雪云诉被告田重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贵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重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雪云诉称,因原告在自家承包地旁边种植树木,与被告田重涛发生争吵,被告田重涛手持棍棒猛打原告头部,致使原告血流如注,昏死过去。家人将原告送到大名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因伤势严重,又被迫转至邯郸市第一医院治疗。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致使原告花去大笔医疗费用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情鉴定费等共计14413.0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田重涛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17时许,原告周雪云、田现书等人在自家大门附近与被告田重涛、田重山等人因故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田重山用拳打在田现书的右眼上,后田现书用铁锨将田重山打成轻伤二级,已经另案处理。在此打架过程中,被告田重涛也将原告周雪云打伤,(2015)大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证实该事实。原告周雪云的损伤程度后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评定为轻微伤。原告周雪云家人将其送到大名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顶部头皮裂伤、右额部皮下血肿等;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3490.35元;2015年8月19日原告转入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右额部头皮裂伤;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4005.25元;住院期间由其儿媳门丽芝护理;原告在大名县公安局作损伤程度鉴定花费300元。另查明,门丽芝的工作单位为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店支行,月工资8000元。上述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病案记录、住院收费票据、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店支行证明、(2015)大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故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的受伤共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共计749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50=700元,营养费14天×30元=420元,护理费原告要求按二人护理计算,原告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均无医嘱二人护理说明,固原告住院期间宜按一人护理计算,原告住院14天,护理人员门丽芝月工资8000元,护理费14天×(8000元÷30天)=3733.33元;原告在大名县公安局做损伤程度鉴定花费300元,该费用是此次事故的合理支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因该事故因支出交通费580元、住宿费600元,原告住院14天,结合实际情况,交通费、住宿费分别为400元、300元为宜。原告共计损失13348.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受伤引起的损失13348.93元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诉部分,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重涛赔偿原告周雪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损伤程度鉴定费共计13348.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周雪云负担6元,被告田重涛负担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章永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