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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县城乡规划局与王某齐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城乡规划局,王某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军,局长。被执行人王某齐。申请执行人魏县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规罚决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城乡规划局做出的魏规罚决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岳新玲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