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20号原告:平某某,女,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宁某某,男,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且被告宁某某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撤诉确系自愿,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广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旦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