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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开春、涂代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郭开春,涂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法定代表人刘汝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开春,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涂代连,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开春、涂代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