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傅善兴、高贤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善兴,高贤潮,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善兴,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高贤潮,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6604-8),住所地余姚市大隐镇大隐商贸城6幢28号。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8851-7),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尚田镇冷西村。法定代表人高贤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傅善兴与被执行人高贤潮、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贤潮、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傅善兴支付执行款8506253元及利息。现查明另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大隐镇大隐商城的8套房产及被执行人高贤潮配偶陆仁仙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钱湖段188号东湖观邸330号的房屋,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置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5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