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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简群与蔡宏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群,蔡宏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836号申请执行人简群,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宏铭,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12月1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简群与被执行人蔡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蔡宏铭应支付欠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录至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宏铭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8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