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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青平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青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243号抗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青平,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府区,忻府区人,农民,住本村。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忻府区刑事拘留;2011年6月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3日被忻府区公安局逮捕,2012年1月18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青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2)忻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邢青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建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邢青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对邢青平的诈骗数额重新予以核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忻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丽英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