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412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蔡某,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曾于2016年3月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法院撤回起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6年8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