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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412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蔡某,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曾于2016年3月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法院撤回起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6年8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