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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洪润泽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润泽,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5241号原告:洪润泽,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法定代表人:蔡崇发。原告洪润泽因与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润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功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润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功房地产公司立即向南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双方之间关于成功国际城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2.成功房地产公司立即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成功国际城商品房交付给洪润泽使用;3.成功房地产公司支付洪润泽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洪润泽已付款346043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成功房地产公司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成功国际城商品房交付给洪润泽使用之日止。诉讼过程中,洪润泽撤回诉讼请求1、2,并将诉讼请求3变更为:成功房地产公司支付洪润泽逾期交房违约金27372元(违约金每日按洪润泽已付款346043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2016年8月30日止),对于2016年8月30日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洪润泽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事实和理由:洪润泽与成功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洪润泽向成功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南安市商品房,购房款686043元。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按期付款:……2、分期付款:2013年1月19日前支付206043元、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140000元、余款340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交清。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二十六条约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南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后,洪润泽依约支付购房款346043元,但成功房地产公司至今仍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且至今未将上述商品房交付给洪润泽使用,成功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成功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功房地产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在南安市规划范围内建造、出售及出租商住楼和标准厂房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成功国际城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洪润泽与成功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合同约定,洪润泽向成功房地产公司购买址在南安市的成功国际城第8幢13层1301号房,建筑面积共140.77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873.50元,总金额686043元。买受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按期付款:……2、分期付款:2013年1月19日前支付206043元、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140000元、余款340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交清。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2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总房款0.01%违约金。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2、大雨、暴雨及六级以上台风造成的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中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异常困难、技术问题又或因市政府的重要活动而造成无法施工。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自有权行使解除权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果逾期通知,出卖人可视作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洪润泽依约支付成功房地产公司购房款346043元,余款340000元尚未支付。成功房地产公司至今尚未将本案商品房交付给洪润泽。上述事实,有洪润泽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银行凭单、结婚证、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以及洪润泽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为据。洪润泽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审核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成功房地产公司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洪润泽向成功房地产公司购买址在南安市的成功国际城房,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之内,因此,洪润泽与成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成功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成功房地产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乃至至今仍未将本案商品房交付给洪润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洪润泽在成功房地产公司依约交房前有权拒绝支付余款。而成功房地产公司已经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洪润泽自愿请求成功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2016年8月30日止,每日按洪润泽已付款346043元的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7372元,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洪润泽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洪润泽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成功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洪润泽自2014年7月1日起计至2016年8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73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宗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娥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