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于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于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507号申请人:张金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于建国,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张金生与被告于建国、吕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建国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房屋产权产籍,上述保全价值以472000元为限。申请人张金生以自己名下的路虎牌越野轿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生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于建国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房屋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张金生名下的路虎牌越野轿车车辆户籍,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