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拥钲、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拥钲,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中水,林超,林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拥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法定代表人:程年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中水。被执行人:林超。被执行人:林衍刚。申请执行人陈拥钲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中水、林超、林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拥钲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中水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2月5日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林超、林衍刚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中水、林超、林衍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堂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