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向贵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贵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贵强,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生于四川省云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贵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贵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03时左右,被告人向贵强饮酒后无证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师宗县梧桐路向通源大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门外路边时,其驾驶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停放于路边的云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向贵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74.8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向贵强赔偿了受害人李某车辆修理费8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贵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贵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贵强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贵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贵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贵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莉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