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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屈鹏程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与上线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自已家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从中牟利。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陆续接受码民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买码”投注,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60余期,金额达341620元,并通过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卡等与上线费某某进行结算,从中非法获利7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遂将其写单的登记本和账本销毁;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自己为偿还债务才写单,不知道已违法,请求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与上线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自已家为地下“六合彩”赌博进行写单,从中牟利。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陆续接受“码民”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买码”投注,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60余期,金额达341620元,并通过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卡等与上线费某某进行结算,从中非法获利7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遂将其写单的登记本和账本销毁;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书证: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情况;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等证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曾某某基本情况;电话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说明等证明: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上线费某某、买彩人员联系、资金往来、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情况;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表等证明:涉案人员费某某被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曾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情况;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其三人名下银行卡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曾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上线费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彩号码为他人赌博提供投注、写单,进行营利,未实际发行、销售彩票,所侵犯的客体系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应以赌博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三平审 判 员  戴 辇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屈鹏程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