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杨华与人保重庆沙坪坝区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8-12号。机构代码:68621295-5。杨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39890元,现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