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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261号罪犯黄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樟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等7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22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某本次减刑已缴违法所得金人民币32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