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传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杨传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法定代表人:林忠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晓洪,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根,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戴建庭,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泽宇,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传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凌蝉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