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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长成钢管租赁站与张洋智、鲁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长成钢管租赁站,张洋智,鲁淑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5418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绍兴市亭山乡树下王村(长业集团内)。经营者:陈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京华新村百合楼*幢***室,现住绍兴市越城区百草园公寓*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5********。被告:张洋智,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8********。被告:鲁淑英,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碧水南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张洋智、鲁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租金292000元及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为2925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陈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与被告张洋智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张洋智提供钢管、扣件,双方对数量、单价及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16日,被告张洋智向原告经营者陈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强钢管租费292000元,大写贰拾玖万贰仟元。此款到2015年11月15日前归还。(账已清)。”因被告张洋智未按期付款,遂成讼。查明事实部分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和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和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张洋智尚欠原告租赁费292000元至今未付,因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洋智支付该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起点由本院依法调整为2015年11月16日,计算标准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鲁淑英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鲁淑英并非合同相对方,两被告虽为夫妻关系,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鲁淑英承担付款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洋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成钢管租赁站租金292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8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成钢管租赁站负担397元,被告张洋智负担57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洋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沈忠仙人民陪审员  潘阿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