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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民特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与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百花坪社区卫生服务站,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特304号申请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百花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百花坪卫生服务站)。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百花坪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1781033-6。负责人:王黎虹,站长。申请人:韩庆洲(系死者韩永尧之长子),神农架人,居民。申请人:韩佑玲(系死者韩永尧之长女),神农架人,居民。申请人:韩秋林(系死者韩永尧之二女),神农架人,居民。申请人:韩金华(系死者韩永尧之三女),神农架人,居民。申请人:韩爱华(系死者韩永尧之四女),神农架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与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与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因死者韩永尧医疗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经神农架林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一次性赔付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14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22日前付清。二、本协议自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该医疗纠纷调解即告终结。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或第三方任何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言行、人身攻击等行为。如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违反本协议约定,除退回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外,还应向申请人百花坪卫生服务站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百花坪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申请人韩庆洲、韩佑玲、韩秋林、韩金华、韩爱华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的《神农架林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