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荣强与李福荣、李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荣强,李福荣,李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544号原告:廖荣强。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玉湘,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福荣。被告:李荣刚。原告廖荣强与被告李福荣、李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福荣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李荣刚对上述借款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福荣因需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荣刚自愿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廖荣强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荣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300元,由被告李福荣、李荣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伍文明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来源:百度“”